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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鄞拥〔2021〕1号

朗读

区级机关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力推进我区双拥优抚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军人服务保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拥军优属环境,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精神,根据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象为:

1.服役地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但其户籍在海曙区、江北区和高新区的,原则上不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

2.服役地在鄞州区外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且其户籍或家庭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且其户籍和家庭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

二、优惠政策

依据我区目前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军人贡献大小和立功受奖情况,分以下五种对象类别进行安排:

1.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及其他同等荣誉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鄞州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2.烈士子女,获得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军委表彰树立的全军典型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见附件1)选择就读一次;也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

3.获得两次及以上三等功、军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及因公牺牲军人,其子女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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