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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根据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鄞农发办[2008]1号、鄞财农[2008]104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3年5月14日

 

  附件2:

浙江省农技推广基金会鄞州区执行部农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章程》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竞争,注重实效,理事会评审,择优立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区执行部办公工作经费;2、以本区的乡镇农技站等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组织,以及民营农业科研机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有关设施设备的添置、检测实验等。

第三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项目资助单位的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领导重视,政策扶持力度大,制度健全。。

  2、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项目主持人事业心、责任心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开展相关的科技攻关试验,实施人员工作积极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3、项目紧密结合生产实际,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试验有创新,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种养殖业有一定的规模。

  第七条资助标准:每年资助的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由区执行部理事会评审确定。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立项、总结

  (一)申报程序: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经镇乡初审,于每年11月,向区执行部申报,由理事会评审确定。申报省基金会、市执行部的项目由区执行部择优推荐上报。

  (二)申报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

  2、立项新颖,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示范作用大,效益明显。

  3、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科技含量高,有科技创新内容

  4、上一年实施的项目,次年要继续申报,要有新的内容和科技创新点。

  5、为提高项目质量,基层农技单位可与上级农技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合作,但以基层农技单位、农技人员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内容:

  1、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面积(数量)品种,经济技术指标,项目主持人,实施人员名单及分工等。

  2、主要技术措施:技术指标,实施方法和措施,试验方案及负责人等,便于检查、考核。

  3、项目主持人一般要由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具体实施人员应明确分工,技术指导可聘请上级农技部门、科研单位院校和的专家担任。

  (四)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的年底前做好项目总结,总结要求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各项数据齐全,对问题分析实事求是,打印成书面材料报区执行部。总结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结果:包括项目实施地点、面积、品种、产量、品质;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示范、带动效果;存在问题和不足;成功经验和失败原因分析及今后打算。

  2、技术总结:包括主要技术经验教训;试验示范结果;有哪些创新、改进、提高及有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3、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实施中所做的主要工作、组织形式、政策措施、工作方法、服务方式等成功经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区执行部经评审确定立项资助项目,交区农林局、农发基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由农业发展基金将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到镇乡(街道)财审办(科),再由(街道)财审办(科)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省基金会和市执行部立项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立项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接受区执行部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省、市立项项目要接受省、市基金会、执行部的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立项单位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予立项的处罚。项目无结果,草率应付或不按要求搞好总结的单位,也追究项目主持人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区执行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执行部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3:

鄞州区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展示展销补助、其他为农服务流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06号、甬鄞党[2007]16号《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对参加区农林局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设立区、镇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营销网点、外销窗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区镇级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参展情况、运营情况和对区内农产品带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对参加区农林局组织的展会,参加市内展会的每家给予补助0.2万元(鄞州万达年货会除外),参加省内及长三角地区展会的每家给予补助0.5万元,参加省外展会的每家给予补助0.7万元,参加香港美食博览会等境外农业展会的给予补助1万元。

  第六条参加各类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每家给予补助2-3万元。对在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优秀奖的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0.2万元的奖励。对市农业局、区农林局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于鄞州区名特优农副产品展销中心和杭州萧山省名特优一条街鄞州馆,根据每年中心运营和本地农产品营销带动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的镇乡(街道)级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每个镇乡街道只限一家),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八条 对于在鼓楼步行街设摊、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在外地设销售窗口的经营主体,根据运营情况和对区内农产品营销带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林局提出申请,领取农产品展会补助(奖励)申报表(附表)或者农产品营销补助申请表。申报单位(个人)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后,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农林局。经区农林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汇总审核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乡(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十二条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6:

鄞州区“三品一标”认证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06号、甬鄞党[2007]16号《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通过无公害产地(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资金奖励。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并经国家级认证的无公害产地(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和8万元;对绿色食品通过续展认证或有机食品通过保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无公害农产品完成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向区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提出申请,经部、省、市各级认证机构审核通过后,区农林局将奖励资金汇总审核交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将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经营主体所在镇乡(街道)财政审计办(科),再由镇乡(街道)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区农林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调剂解决。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林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7:

鄞州区农业名品牌与商标注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06号、甬鄞党[2008]1号《关于推进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甬鄞党[2007]16号《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对新获得各类农业名品牌、知(著)名商标等称号以及进行食用农产品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区农产品行业协会、工商企业投资的农业企业,补助项目为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农)产品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知名商标和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区域名牌和省服务名牌的,按照甬鄞党[2012]1号《关于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对于同一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不超过2只商标进行补助;对获得各级名牌(农)产品,若对产品进行拓面后(每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不超过2只)重新获得的,减半进行补助;对已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升级获得省、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实行差额补助;同一名牌或商标在当年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一律按照省级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补贴。

  第七条 对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20万元。鼓励食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对注册成功的每件奖励0.3万元;在港澳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0.5万元;逐国注册的每件补贴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3.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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