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
为加快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我区食用农产品出口,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鄞州区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引导全区范围内加快建成一批外向型、标准化、规模化的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提高出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我区食用农产品出口,根据浙农专发【2012】65号文件精神,参照浙农专发【2012】6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在宁波市鄞州区范围内从事农产品出口企业或合作社等主体明确,按照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建立的蔬菜、水果、茶叶、竹笋、水产品、畜产品等出口食用农产品基地均可申报,备案基地在鄞州区范围内的优先考虑。
二、基本条件:
(一)基地面积。种植业连片露地面积核心区在500亩以上(其中设施种养连片面积核心区在200亩以上,雪菜种植面积在150亩以上),辐射区在1000亩以上;茶叶、竹笋、水果等核心区面积在1500亩以上,辐射区面积在300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核心区在300亩以上,辐射区在1200亩以上;畜牧养殖基地年出栏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二)出口形式。出口示范基地生产的产品或以其产品为原材料的制成品以出口为主。
(三)认定要求。
1、示范基地须制定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符合具体目标市场要求的种植、养殖标准化技术规范。
2、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建有高效的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确保投入品统一购买、统一保管和统一使用。近两年内出口农产品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农药兽药残留、转基因成分检出,以及其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国外不合格产品通报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3、示范基地建设须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或者目标市场要求的认证等。
4、示范基地建成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三、认定程序
(一)书面申报。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鄞州区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并按照认定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和附件证明,于每年的10月份经由农业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
2、企业或申报人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的有效证明;
3、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兽医、技术等证明材料;
4、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台账等;
5、基地环境和产品监测报告;
6、相关认证、备案证书。
(二)考核评估。由区农林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成立考核评估小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
(三)颁发证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示范基地,由区农林局和鄞州检验检疫局共同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宁波市鄞州区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证书。
四、政策支持
对经考核新认定的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财政每家奖励资金8万元。认定的区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建设主体重新申请认定,经认定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并每家给予4万元的奖励。
由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检验检疫部门对示范基地内生产的出口农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抽检批次,降低企业检验成本;对示范基地内产品实施绿色通道、优先报检和放行等措施;向示范基地提供出口农产品生产、检验标准和监控信息,及时发出预警通告;所属区域优先推荐评选宁波市、浙江省及全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出口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申报表
宁波市鄞州区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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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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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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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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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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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所属县、区、乡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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