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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农业有关目标管理、扶持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区委、区府农村农业有关政策。现将二О一三年度农业有关项目的目标管理、政策扶持、补助奖励办法(见附件1-18)等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3年1月21日

  附件11:

关于农业品牌、农产品质量认证(三品一标)、注册商标奖励补助办法

  为鼓励农业企业积极创建农业品牌,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区委《关于2013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3]1号)、《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甬鄞党[2007]1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农)产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知名商标和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

  对于同一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不超过2只商标进行补助;对获得各级名牌(农)产品,若对产品进行拓面后(每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行业组织,不超过2只)重新获得的,减半进行补助;对已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升级获得省、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实行差额补助;同一名牌或商标在当年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一律按照省级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补贴;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华老字号”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对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并经国家级认证的无公害产地(产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和8万元;对绿色食品通过续展认证或有机食品通过保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无公害农产品完成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0.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奖励20万元。对产品、产地、食品升级的,实行差额补助。鼓励食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对注册成功的每件奖励0.3万元;在港澳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0.5万元;逐国注册的每件补贴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3.0万元。

  附件12:

关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扶持办法

  根据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甬农办[2011]54号、甬财政农[2011] 261号)精神,具体扶持办法如下:

  1、扶持对象和条件:农业龙头企业在宁波市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设备改造(包括蔬菜的腌渍设施)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环保项目(含土建)和检测设备、节能、动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与其它项目补助不重复);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及节能环保要求的投入,如蔺草加工行业购买的榻榻米织机等设备不予以扶持。

  2、技改补助比例:对于列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技改投资审核数的6%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6%。单个技改项目享受市级补助最高3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鄞州区农用机耕道路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至

  农用机耕路设计内容

  长度(M)

 

  原路宽

  (M)

 

  加宽(M)

 

  工程建设(㎡)

 

  路面材料

 

  计划投资(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亩)

 

  土地与地上作物补偿说明

 

  附件16:

关于林特产业发展及村级绿化养护补助政策

  为了推进我区林特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茶类改制及水果改良,提高优质茶叶及名优水果的生产比重,规范改造现有加工条件,做强做大我区茶叶和水果品牌,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11]22号)文件和宁波市林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茶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茶叶和水果产业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项目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推进良种化改造。1、继续支持茶叶生产企业、茶叶承包户对通过无性系茶树良种新建或改建,面积相对集中在3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成片良种茶园,补助标准为每亩1000元; 引进特种珍稀黄金芽品种每亩补助3000元(试种20亩),补助标准包括市财政补助。2、对柑桔品种改良的水果专业大户,经市、区林业部门验收合格,按甬林生[2009]51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助。3、加强林特新技术示范及推广,对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的每个项目给予3-5万元的补助。4、鼓励发展新型林下经济。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新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产业,经区农林局同意列入试点的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助。

  二、茶园台刈改造。逐步实施老、荒茶园的台刈改造,对树龄较大或失管荒芜茶园,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复壮。对连片面积50亩以上,采用台刈措施,改造后恢复生产条件的,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但项目实施必须在当年五月份前做好作业设计并报区农林局同意,方可实施。改造总面积总量控制在400亩内,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项目年底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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