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鄞州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依据《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当事人有两方:
(一)借款人,是指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并将商标专用权利质押给银行的当事人;
(二)贷款人,是指受理借款人的商标专用权利的质押,并向借款人提供商标专用权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金融办与区工商分局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信息咨询和征信服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七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持续的商标维护意愿和能力;
(二)用于出质的商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宁波市知名商标和在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三)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四)借款人财务制度健全、报表可信度高、内部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贷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商标专用权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质押商标专用权贷款申请书。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办理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借款申请的受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对信用度高的知名企业或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借贷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双方签署商标专用权协议价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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