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信用鄞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鄞应急〔2021〕10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信用鄞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意识,规范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范围
(一)守信联合激励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相关措施
(一)推进实施守信各项奖励措施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2.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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