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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以下简称“专家”), 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的聘 任、选用、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为我市应急管理政策法规研究论证、安全生产和防 灾减灾现场检查核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演练以及事后调查评 估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 验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应邀参与我局采购、档案、信息化、法律 等项目评审、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分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 等工贸、防汛防台抗旱、火灾防治、地震地质、应急救援、建筑 施工、交通运输共9个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可适时进 行调整。

第五条 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负责专家的统筹管理, 具体负责:

(一)制定、修订局专家管理办法;

(二) 负责专家的选聘、解聘、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三) 负责专家日常联络、交流培训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工作;

(四) 承担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五) 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各自业务线上专家的 资格初审和推荐,监督相关专业类别的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 务,并对使用后的专家进行评价,协助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 开展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认真 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被相关 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 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 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 实际工作能力;

(四) 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 者具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安全评价师、一级注册消防工 程师以上资格,在所在专业领域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在精力和时 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的相关活动。

确因工作需要,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 发布公告。向有关单位(部门)发送专家推荐函,同 时在局官网发布推选专家公告,公布专家申报条件、申报方式、 申报时限等相关信息。

(二) 申报推荐。各有关单位(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申 报专家本人如实填写《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报推荐表》(见 附件1),并提供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在职人员申报 专家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 资格审核。局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相应业务专业的专 家资格进行初审并推荐,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汇总审核, 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 研究公示。对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后,在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7个自然 日。

(五) 公布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对聘任 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并在局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 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教育培训,受邀参加相关应急 管理工作会议和技术服务活动;

(二) 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 件或技术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 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五) 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 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 加;

(七) 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 服从聘任单位的委派和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 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

(二) 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 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宁波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 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三)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 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遵 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开展工作。在专家组形成的专 家意见书上签名,对提出的观点、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 任;

(五)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 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 个人信息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 当及时告知市应急管理局;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工作内容

(一) 参与本市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 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 参与本市有关重大应急管理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 作;

(三)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配合对重大事故 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

(四) 参与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现场检 查、险情研判、方案设计、技术指导、洪水调度、灾情调查、风 险评估等相关专业工作;

(五) 参与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 项预案的审核和修订,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演练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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