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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安委会关于印发鄞州区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袁军华  联系电话:87417852  传真:87417853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17日

  鄞州区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流于形式,隐患整改进度缓慢,酿成事故的风险点依然存在。为深刻吸取上海“8·31”重大氨泄漏事故的教训,做好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切实防范涉氨制冷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毛勇副主任担任,区质监分局李永伟局长、区安监局马伟平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我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取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我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3.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4.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5.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7.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8.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
  1.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南部商务区)对辖区内的涉氨制冷企业大力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在全区前期开展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掌握真实情况,建立基础台账,明确工作责任。
  2.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涉氨制冷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管人员和制冷车间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班,重点培训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10月下旬至12月10日)。
  1.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要组织有资质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同时,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见附件1),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区安委办牵头组织、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全覆盖的联合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3.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南部商务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治理工作目标,帮助指导、督促企业抓好治理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12月中下旬)。
  区安委办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涉氨制冷企业的隐患整改作为当前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的专门领导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切实对照职责,坚持严格监管。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监管,并建立部门间有效的联动机制,努力解决需多部门配合执法的难点、重点问题,达到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管理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认真组织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要切实突出重点,落实应急措施。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单位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做好灾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这次洪涝灾害可能给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督促液氨制冷企业做好厂房、制冷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编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状态下从业人员的自救措施、救援求助方法等基本内容,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的日常监控,特别是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维护完善消防设施和应急装备,并明确责任进行规范管理,要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全员演练。
  (四)要切实联系实际,做好分类指导。针对当前涉氨制冷企业普遍存在的设备陈旧老化、非法安装、无证使用、超期未检等突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2003年前建设的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施停业整改,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整改的,则必须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附件1:

?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

安 全 管 理 检 查 内 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

整改措施

1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规章制度。

   

3.制冷系统运行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配电间停送电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库内商品堆码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等。

   

2

安全生产投入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2.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如安委会)。

   

4

安全教育培训

1.应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建立培训档案。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6.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

隐患排查治理

1.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记录。

   

3.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按规定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6

职业健康

1.应向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4.应以合同、教育培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

   

5.在涉氨操作岗位及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7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按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储氨量≥10吨)。

   

2.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4.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形成报告,报地方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

事故与应急管理

1.制定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应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2.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记录。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地方安监部门。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9

相关方管理

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对相关方资质进行审查,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

   

10

建设项目“三同时”

1.2010年7月后建设的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2010年7月前建设的冷库,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复核。

   

2.冷库应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应具有合格证。

   

3.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竣工应办理验收手续。

   

4.冷库投产运行应办理相关手续。

   

现 场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11

制冷设备

1.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运行档案,并妥善保存。

   

2.制冷压缩机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和日常维修保养。其它制冷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3.冷凝器的运行压力不得超过系统设计允许值,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4.气液分离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5.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多台高压贮液器并联使用时,均液阀和均压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6.低压循环贮液器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

   

7.排液桶桶内液面不得超过80%。

   

8.蒸发器表面霜层及管内油污等应定时清除。冷风机、冻结装置等蒸发器融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9.制冷系统进行管路、设备更换维修后,应进行排污及强度试验或进行环向、纵向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或100%超声波检测和气密试验。气密性试验应使用氮气或干燥清洁的空气进行,严禁使用氧气。

   

10.制冷系统长期停止运行时,应切断电源,并应妥善处理系统中的制冷剂。

   

1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2.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贮氨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压缩机组、贮氨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12

安全设备设施

1.制冷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除应由制造厂依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外,还应设置下列安全部件:活塞压缩机排出口处设止逆阀;螺杆压缩机吸气管、排气管处设止逆阀。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3.制冷剂泵应设置液泵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泵的排液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逆阀;泵的排液总管上应加设旁通泄压阀。

   

4.所有制冷容器、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制冷系统的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高压侧不低于1.5级,低压侧不低于2.5级,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6.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均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7.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8.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9.液氨储罐上方应设喷淋装置。

   

10.制冷系统应设置监控报警系统、氨气浓度报警器、事故排风机连锁装置、紧急泄放装置等。

   

13

特种设备

锅炉、氧气瓶、乙炔气瓶、贮液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排液桶和集油器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

1.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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