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潘火)安监所,工业园区(投创中心)安监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1〕1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遒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举报,是指由本局负责受理、查处的全区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本局受理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12350,传真:87417880,来访地点:鄞州新城区天银路76号,邮编:315100;在线举报www.nbyzsafety.gov.cn。
第四条 本局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超过90日。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第五条 工矿商贸企业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
(三)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举报案件查证属实,根据其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由案件查处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本局领导批准后给予50-10000元的奖励。
(一)进行经济处罚的。一般案件奖励金额为罚款数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0元;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分别奖励:一般事故1000元,较大事故5000元,重大事故以上10000元。
(二)未作出经济处罚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作出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依次为:50元、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1、举报内容或线索详实程度;2、挽回经济损失大小;3、事故隐患的危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
(三)被列入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被列入区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最高奖励1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最高奖励2000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最高奖励3000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最高奖励5000元。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事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奖励金额超过10000元的由本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局财政预算,报区财政部门专项核拨予以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举报受理机构对已办结的举报,填写《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奖励金的发放要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顺序以本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在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并及时给举报人发送《奖励举报领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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