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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政发〔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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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八届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秀洲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秀洲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决维护区委领导和落实区委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双业并举、统筹发展、生态优先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外出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安排好年度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组织细化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政府月度主要工作安排,召开部门会议,检查、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月度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区政府对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整合行政资源,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区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七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承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