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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帮助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患者除外)。
第三条 对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救助。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白内障患者,由指定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手术费用(床位费、医疗费等)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每例最高补助2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每例补助500元。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要求验配助视器的低视力残疾人,在区残联指定服务点验配助视器,每例最高补助500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例补助15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1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要求验配助听器的听力残疾人,由区残联指定服务点验配助听器,每例最高补助2000元,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其他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例补助50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1次。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下肢缺失的残疾人要求安装假肢的,由区残联指定服务点安装假肢,大腿假肢每条最高补助10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小腿假肢每条最高补助5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对象凭当年度自费原始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初装费不享受此补助),安装大腿假肢每例补助2000元;安装小腿假肢每例补助1000元。该补助每三年可享受1次。
第四条 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证的0~6岁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7~14岁残疾儿童(其中孤独症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参加机构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其他家庭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0~6岁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其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按《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浙残联康复〔2010〕30号)给予补助。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补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区属各医院、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一免七优先”,即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除外),就诊、划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第六条 实施残疾鉴定免费。
第七条 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比健全人提高20%。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持低保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持低收入证)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第九条 对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给予补助。
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按《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嘉政发〔2009〕111号)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本级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嘉财政[2009]246号)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对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营业执照和缴款收据给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30%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各镇、街道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逐步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护理费用按上级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特殊护理用品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对重度残疾人托养所护理人员给予经费补助,按照4~5名重度残疾人配备1名护理人员标准,每名护理员每年补助18000元,其中区补10000元,镇补5000元,其余部分从护理费用中调剂支付。
积极鼓励开展居家安养和日间照料,将符合居家安养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全部列入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护理费用按集中托养费用的50%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区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对新出现的危房改造在政府“安居工程”中优先安排,实现“出现一户,改造一户”。
第十三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对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鼓励单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严格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镇残联要定期开办技能培训班,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对参加上级组织的盲人推拿、计算机操作等各类实用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费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的,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有关费用。区财政对初次自主创业的残疾人,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凭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在1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3%的年利率贴息。
对自主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表彰的,奖励10000元;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奖励200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对从事种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区级种养大户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级称号的奖励5000元,省级称号的奖励10000元。
第十七条 扶持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对达到一定规模,扶持带动效果好的,区残联给予挂牌,并一次性奖励20000元。
扶贫助残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有适合残疾人种养的项目或适应残疾人工作的岗位。辐射带动型基地,必须带动15户以上残疾户,且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安置型基地,必须安置8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养老保险,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区级基地每带动或安置1户残疾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没有发挥基地作用,扶持效果差,连续两年没有开展扶持项目的,暂时停止基地各项扶持政策。连续三年没有起到扶持带动作用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区级扶贫助残基地,生产发展资金困难的,可申请贴息贷款,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按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鼓励基地做强做大,对被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00元。
第十八条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费用全额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对考取高中(中专)、大专和本科及以上,或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困难残疾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高中(中专)2000元、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
第十九条 残疾职工按要求参加文体演出、集训、比赛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照常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残疾学生按要求参加文体演出、集训、比赛活动的,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文艺排练、演出、集训、比赛等活动,给予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市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等方面比赛获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和镇、街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定期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每周不少于1次或每天不少于1小时,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服务残疾人的专项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需邀请区残联参加验收,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秀洲政办发〔2006〕4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残疾人 扶助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及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110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