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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洲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秀洲区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切实规范我区初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嘉政发〔2010〕4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在控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并征收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
排污权指标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和《秀洲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等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并经企业确认的排污指标。
第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有偿取得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初始排污权交易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取得
第八条 排污单位可按5年或20年使用期申购初始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其中2002~2003年已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按20年使用期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
(一)5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2万元/吨,二氧化硫(SO2)0.5万元/吨。
(二)20年使用期:化学需氧量(COD)8万元/吨,二氧化硫(SO2)2万元/吨。
第十条 为鼓励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根据申购时间给予阶梯式价格优惠出让。在
第十一条 初始排污权优惠申购时间至
第十二条 在秀洲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但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购时原则上不享受价格优惠。
对已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或项目,当其实际排污量(经环保部门确认)超过核定排污量时,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办手续,其超出部分视作新增排污量,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办法》执行。
第三章 初始排污权的申购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申购初始排污权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确认的排污权指标向交易中心提出购买申请。交易中心依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和《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与排污单位签订《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申购合同》,并出具《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嘉兴市秀洲区初始排污权申购缴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使用费缴至指定银行。交易中心根据款项支付凭证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发放《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
完成初始排污权交易后的《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有效期统一自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完整地记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数量、价格和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建立交易台帐。
第十六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参照《交易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管理。
第四章 初始排污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获得初始排污权期满1年,通过采取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在扣除减排任务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可由交易中心回购,也可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获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秀洲区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回购。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申购获得的初始排污权,闲置期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经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由交易中心回购。
第二十条 未申购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当排污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必须按市场指导价同时购买初始排污权;通过实施减排措施后有富余的排污权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由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污指标总量不得超过原来核定的排污量。
第二十二条 被依法责令关停或取缔的排污单位,其初始排污权由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2002~2003年已购买排污权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使用期统一调整为20年,有效期统一从
排污单位已购买排污权量小于核定排污权量的部分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重新申购,申购价格参照第二章执行。
排污单位已购买排污权量超出核定排污权量的部分在一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或交由交易中心回购,超过一年的,须由交易中心回购,回购价格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价执行,回购时排污单位需缴纳其排污权价值增长部分3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排污单位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凡未尽事宜,参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和《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嘉环发〔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环保 排污权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及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110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