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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商住类违法建筑依法处置前采取“五不准”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级机关有关部门:
《关于对商住类建筑违法依法处置前采取“五不准”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对商住类违法建筑依法处置前采取
“五不准”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无违建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手续规定的通知》(建房发〔2017〕119号)和《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嘉政发〔2014〕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秀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关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在秀洲区范围内对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五不准”措施,从源头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管控,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宜居新秀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不准房屋登记。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区资规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调查属实的,区住建局和资规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不准提供贷款。以涉及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资规分局不准给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各有关商业银行不准给与贷款业务办理。
(三)不准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准评优评奖。对涉及违法建筑严重的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违法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区住建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五)不准提供公共服务。对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违法建筑,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准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服务。
三、处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