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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富余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与回购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嘉环发〔2014〕137号)、《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排污权电子竞价规定(试行)的通知》(嘉环发〔2018〕99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富余排污权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秀洲区行政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即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低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权。
第四条 富余排污权的处置包括储备、回购和转让。
第五条 富余排污权具体包括:
(一)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秀洲区或建设项目批而不建等情形,腾出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永久性减产、转产,其削减的排污权;
(三)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因此间接削减的排污权;
(四)其它来源。
第六条 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可由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核定,并出具排污权核定报告,由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第三章 排污权储备与回购
第七条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指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由财政出资购买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的行为。
第八条 排污单位申请富余排污权回购,富余排污权是基准价取得的,按基准价扣除使用期限后回购;富余排污权是通过竞价取得的,按上一年度(未满一年的按累计月份)秀洲区企业市场加权平均价扣除使用期限后回购。鼓励富余排污权进入二级市场交易。
第九条 排污权的回购期限应扣除排污单位已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限从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之日起至认定该项目取消当月止,按月计算。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该项目取消:
(一)办理各类注销(包括锅炉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等),以注销时间为准;
(二)设备或厂房拆除,以全部拆除时间为准;
(三)企业已停产或关闭,明确今后不再生产,以提交回购申请报告为准;
(四)其他部门证明并能提供相应材料,以其他部门证明关停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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