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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差别化用电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关于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为重点,以确保民生为前提,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管理差别化、电价差别化和阶梯化促进产业政策调整为原则,引导高耗能、低效用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改造、提高亩产效益;通过管理手段和价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和取缔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一)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文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行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工艺及产品的企业。

(二)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三)列入区重点整治提升行业,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企业(户)。

(四)按《秀洲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考评,工业企业评价结果连续两年(含)以上评价为D类的企业。

三、实施标准

(一)对属于国家、省级限制类和淘汰类八大行业的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至0.30元。

(二)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对能源消耗在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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