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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秀洲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激励全区人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现代化田园新秀洲升级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模委”)具体负责。区劳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模办”),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劳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四条 推荐评选劳模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群众公认并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推荐评选劳模的基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较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每次推荐评选劳模时,应当严格执行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推荐评选劳模的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
2.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条线审核平衡后报区劳模办;
3.区劳模办组织人员对拟推荐对象考察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劳模委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讨论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4.市级劳模推荐评选应从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先进典型中推荐产生,市级以上各级劳模推荐评选应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奖励、待遇
第八条 对劳模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