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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活禽交易市场疫病防控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活禽交易市场疫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活禽交易市场疫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疫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活禽经营的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和便民服务点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 主城区(新城街道及高照街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活动。
第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统一布局、备案准入;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疏堵结合;经营承诺,主办共责”的综合管理措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控制及环境监测,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设施及活禽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外无证活禽交易和城市社区违规饲养活禽行为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统筹规划辖区活禽交易市场布局,负责本地活禽交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便民服务点活禽交易的日常管理,没收活禽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活禽交易市场实行备案准入制度。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便民服务点活禽交易向各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六条 活禽交易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交易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交易区域与其他活禽交易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地面、笼具等设施易清洗;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实行每周一休市制度,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