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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及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决策实施与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秀洲政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区政府的下列活动:
(一)拟定、制定公共政策;
(二)拟定、决定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方案。
前款所称公共政策,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含相关规划、计划、定价目录等);所称公共管理服务事项,包括政府投资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决定突发事件处置的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活动不属于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工作实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基础上,制订草案、方案或者其他拟制文稿(以下统称“草案”);
(二)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按照政府工作规则,提请审定或者审议。
重大决策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的程序规定。
第五条 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或者通过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第六条 选取决策目标,应当充分反映社会需求和体现公共利益;不需要行政干预的事项,不应当作为决策目标。
制订草案,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遗留、激化矛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不得超越权限决策。不得拖延决策或者决策不作为。
第七条 草案通过后,区政府应当以法定公文种类制发文件。属于最终决定的,除涉密外,应当公布。
第八条 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有关审议人员、审核(审查)人员、起草人员,按照其在决策中的职责和作用,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九条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决策文件公布、付诸实施后,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遵守。
第二章 重大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有关下列事项的决策:
(一)依法应当由决策机关报告或者提出草案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级政府工作规则、本部门工作制度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决策机关认为情况复杂、需要谨慎处理的有关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草案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负责草案审核、审查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开展相应调研工作,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等重大决策事项,有关决策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调研。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应当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示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单位等内容,并通过座谈会或者上门走访、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方式,深入基层调研,听取、了解各方面的看法、意见。
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加强与相关群体和公众的交流、沟通。
第十五条 对重大决策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技术咨询和评估。
参与专家论证的人员可以包括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深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和审查。
专家论证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咨询意见的形式。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查找风险点,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考虑控制风险的相关措施。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区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查找风险点,应当重点研究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反对意见,全面考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负担、技术能力、权力寻租等各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风险评估过程和结果,可以单独出具报告,也可以在有关材料中反映。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当根据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
(二)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或者不一致;
(三)草案制订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属于规划、计划、定价目录的,由草案起草单位负责;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部门负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文件的,由主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三)决定政府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有关草案,由草案起草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提请审议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起草说明或者其他汇报材料。
起草说明或者其他汇报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依据;
(三)起草过程中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对各方面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起草过程中的主要反对意见和理由,风险评估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按照规定通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是否审议通过草案,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审议时,对草案相关内容负有职责的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应当调整方案、暂缓决策或者取消。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有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简化:
(一)执行上级机关命令;
(二)时间紧急;
(三)各相关部门无实质意见分歧;
(四)决策机关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对类似决策事项已有比较充分的调研基础。
按照前款规定提请审议草案的,应当在报送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