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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牢牢扛起“三个地”和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司其职、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事项范围。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行政机关的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或平台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告知承诺的适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