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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发布《消防站防疫消毒技术指南(试行)》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消防救援队伍是守护民生民安、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是辖区、园区灭火救援的首战力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指导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防疫消毒技术要求,具备持久的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类消防救援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下健康安全地履行职责使命,时刻保持良好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战斗力。日前,中国消防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消防站防疫消毒技术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消防站防疫消毒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消防救援站、企业消防站等(以下统称 “消防站”)内部的卫生要求、防疫消毒、防疫物资配备、防疫 演练和应急管理等。

1.2 各级消防救援领导指挥机关、消防救援院校、消防培训基 地、国家陆地搜寻基地、消防救援物质储备基地等单位可参照执 行。

1.3 本指南不适用于消防员出警灭火救援作业和参加社会防疫 消毒工作。

2 引用标准文件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3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

2.4 《军队防疫消毒技术要求》(GJB3126)

2.5 《消毒技术规范》(WS/T367)

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

2.7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27952)

3 术语

3.1 消防站防疫消毒

因传染类疾病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预防其传播到消防站所进行的消毒处理。

3.2 重点防疫的传染病

传染性强及病原体在外界存活时间较长的传染病。主要包 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肺结核等。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 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划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消防站上 级机关的部署执行。

3.5 预防性消毒

未发生传染源的情况下,对有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 品、场所等进行的消毒。

3.6 终末消毒

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 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4 卫生要求

4.1 室内空气染菌限量

夏季细菌总数不应大于 2000cfu/m3,冬季不应大于 4000cfu/m3 。

4.2 食(饮)具染菌限量

细菌总数不应大于 20 cfu/cm2,大肠菌群不应 3cfu/cm2 。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4.3 饮用水染菌限量

细菌总数不应大于 100 个/ml,大肠菌群不应大于 3 个/L。

4.4 染菌数量的检测

对室内空气、食(饮)具、饮用水染菌数量的检测。

需要对染菌数量进行检测或者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时,可委 托属地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上级消防救援机关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

5 预防传染病的主要措施

5.1 管理传染源 遇有已被确诊消防员,应按照相关要求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将其送至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对密切 接触者实施密切观察。

5.2 切断传播途径

主要措施包括隔离和消毒。消毒方法有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 毒法,可根据不同的传染病选择采用不同的方法。

5.3 保护易感人群 主要措施包括提高人群非特异性免疫力和特异性免疫力。应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药物预防、个人防护以及主动免疫等。

6 消毒范围与对象

6.1 室内公共场所的空气和所有物体表面应进行预防性消毒, 但不宜对环境空气采用化学方法消毒。

6.2 有疑似或确诊消防员时,应对相应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7 消毒方法的选择

7.1 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宜采用臭氧释放、超微粒雾化等干式作业方式。

7.2 对食(饮)具、寝具、洁具的消毒,宜采用臭氧水、一定 浓度消毒剂溶液浸泡清洗的方式。

7.3 对于其它清洁物体表面的消毒,宜采用臭氧普遍作业、超 微粒喷雾、一定浓度消毒剂喷洒、擦拭的方式。

7.4 对于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的消毒,宜采用一定浓度消毒剂 喷洒或车载型消毒净化器作业的方式。

7.5 对于集中空调系统的消毒,宜采用消毒剂浸泡和清洗空调 回风口过滤网的方式。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后,必须用清水清洗 干净和通风晾干。

7.6 人员可采用臭氧水洗手、沐浴,或用含醇消毒剂涂抹手 部、皮肤等方法。

8 防疫消毒工作的流程

8.1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部署后,消防站应立即启 动防疫消毒工作预案,实行封闭式管理,暂停公众消防宣传教育 活动。

8.2 封闭式管理期间,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消防站内部,因 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应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 37.3°C者禁止进入。必要时,应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的鞋底进行 消毒处理。并严格落实登记备案等工作。

8.3 疫情防控期间,消防站不应审批消防员赴外地休假探亲,营 门岗哨应履职尽责,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 须提升一级审批权限,经主要领导书面批准,报上级机关备案后, 方可外出。

8.4 消防站应立即进行 1 次全面的防疫消毒。

8.5 疫情防控期间,宿舍、厨房、餐厅、盥洗室、浴室、卫生 间、办公区、车库、车厢内部等公共空间和封闭空间应至少每天 进行一次消毒处理,并保持通风,每日通风不宜少于 2 次,每次 不宜少于 30min。其他场所宜每周进行 1 次全面的防疫消毒。

8.6 疫情防控期间,除在室外活动、出警和训练外,消防员在 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宜规范佩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

8.7 消防员归建时,应立即进行体温测量和全面洗消,并安排 到固定区域,按照相应传染性疾病特性进行为期不少于其最长潜 伏期的隔离观察。如发现体温不正常或身体存在不适的,应立即 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治疗。隔离观察期满且无异常症状,方可返回营区生活区域和工作岗位。

8.8 当室内空气污染菌数超过卫生要求或者发现致病微生物 时,应进行环境消毒。

8.9 食(饮)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平时应放置在专 用消毒柜或者干燥、通风、防尘的环境中。

8.10 饮用水应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

8.11 其他卫生要求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8.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按照按照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 以及消防站上级机关的通知要求,由封闭式管理转为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期间,应当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

9 疫情分级处置

9.1 一级处置:出现轻度疑似症状和归建的消防员。

9.1.1 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9.1.2 暂停工作,在指定区域隔离或本消防站隔离点隔离。

9.1.3 每日报告本人情况,报告内容应按照属地疾控部门的要求 进行报告,主要包括:每日三次体温、发热、腹泻、呕吐、呼吸状 况、精神面貌等。

9.1.4 按照传染病最长潜伏期进行观察未出现相应传染病症状, 符合疾控部门提出的解除隔离要求时,可解除隔离,恢复工作。

9.2 二级处置:出现被属地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或“高度疑 似”、密切接触确诊患者、归建后出现疫情相应症状的消防员。

9.2.1 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到专业医院进行进一 步诊断。

9.2.2 由本消防站对其实施隔离。

9.2.3 对该消防员所在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9.2.4 与该消防员同办公室或同宿舍的人员,应进行日报告,有 疫情相应症状的,应按“一级处置”响应。

9.2.5 了解报告其行程及接触人员情况。

9.2.6 指定专人通知该消防员共同生活的家属,密切关注身体状 况。

9.2.7 如该消防员有确诊可能,应交由专业医院接管,立即按照 “三级处置”响应。

9.2.8 若该消防员未被确诊,应按“一级处置”响应。

9.3 三级处置:出现被医院确诊的消防员。

9.3.1 消防站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机关,同时告知属地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9.3.2 应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消防站内部开展流行 病学调查。

9.3.3 被确定为密切接触确诊患者的消防员,应按照“二级处置” 响应。

9.3.4 未被确定为密切接触确诊患者的消防员,应关注自身身体 状况,如有不适立即报告上一级机关。

9.3.5 对确诊消防员的工作生活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10 隔离要求

10.1 隔离室应尽量设置在远离工作生活区、相对独立的区域, 通风、采光、保暖设施齐全,内设卫生间、洗手池及基本生活设施, 消毒剂、药品、防护用品、生活物资按需配置,门口设置“隔离室” 标识。未达到隔离室设置要求的,应尽快重新设置隔离点并上报上 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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