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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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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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