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