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秀洲区 > 正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秀洲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uzhouqu/20210601/14685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