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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已取得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  2018-12-06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2017-06-01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  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  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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