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浙江21条政策措施,继续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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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实际需求,提出6部分共21条政策措施。
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
? 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省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加大电子保单、保函推广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浙江落地,促进降低融资成本。
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