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等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建安办[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建[2017]1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
(一)凡在秀洲区承接起重机租赁、安拆及检测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须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质安中心)进行信息登记。
(二)分阶段严格落实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升降+维保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2021年8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实施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安装+拆卸+升降+维保+司机一体化”单位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
二、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