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无违建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2.政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交易审核确认手续规定的通知》和《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
二、具体措施
(一)不准房屋登记。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涉及违法建筑并调查属实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调查属实的,区住建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
(二)不准提供贷款。以涉及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准给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各有关商业银行不准给与贷款业务办理。
(三)不准登记发证。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调查属实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准评优评奖。对涉及违法建筑严重的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违法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区住建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五)不准提供公共服务。对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违法建筑,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准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服务。
三、处置流程
(一)执行要求。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商住类涉违建筑,且当事人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置前将处罚决定书函告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和住建局,由区资规分局标记为黑名单,并暂停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抵押手续,同时通知当事人。
对核查属实的商住类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准核发证照和公共服务”措施的,由相关部门将处罚决定书函告相应部门(单位),要求暂停证照发放和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后,应当将采取措施情况函告属地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