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蚕的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许可(新设立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证或原许可证期满后延续)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6-07-01
第二款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款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12-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申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从事蚕的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一)有经营蚕种必须的固定营业场所、催青、检验等设施; (二)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蚕种经营许可(设立)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