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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 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30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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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运行效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下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区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财务代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委托“双代理”制度。

推广代理会计驻村制度。代理会计必须每月安排一定时间进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常驻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付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对村级各类资金支出,由纸质凭证手工签字逐步调整为网上电子审签,实现审核审批实时在线、各个环节留痕记录、数据影像随时可查、资金支付网银转账。

村务活动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或“村务卡的方式进行,不再设村级备用金,对于发放慰问金等特殊情况,可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现金支票,也可由经办人垫付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推广村级基本账户使用二维码收款。

第十一条  推行村级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除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闲置资金按程序出借给本区内国资公司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闲置资金的商业银行,还可以直接选择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

村级闲置资金是指闲置账上连续3个月以上,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原始积累和合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关资金计划于3个月内支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预决算报告须报镇(街道)备案。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如需新增或超出预算支出1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追加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最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支出数额较大,达到1万-5万元,还应当由镇(街道)农经负责人审核;达到5万元以上的,由镇(街道)农经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联审。结报前须经社监会(监事会)审核,由社监会(监事会)负责人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规范使用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等劳务用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范围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据收款。

镇(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购买、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收款收据领用数由镇(街道)按照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报账员负责领用并向代理出纳(代理会计)结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由代理出纳负责管钱,代理会计负责管账。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认真执行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规范的资金出借合同,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合理举债。各镇(街道)可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村,原则上不得承担需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信贷机构或社会组织、个人借款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必须说明借款原因、用途、利率、资金归还来源,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严格控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社会组织、个人借款,确因生产发展、工程建设需要向社会组织、个人借款的,年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须报镇(街道)分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批准,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须报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并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章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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