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副证注明的内容(A、B、C、D证)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 第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号: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3项,证明名称为“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提交书面承诺”。
A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B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C证: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D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第245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和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持有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与所变更的内容相应的条件 。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原许可证主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原许可证副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品种审定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 | ||
授权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产地检疫承诺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