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单位名称、法人情况发生变更的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二)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四)取水权人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
十一、禁止性要求
禁止取用地下承压水,喷水织机污水回用管通达区域禁止自行取水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变更的请示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新)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只涉及取水权人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时) | |
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涉及取水权人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时) | |
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由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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