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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秀洲区交通运输局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省、市、区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新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秀洲区交通运输局系统(含区公路和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小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方式进行。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公路、桥梁工程,标志标线、安保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养护工程以及公路站房、场站建设等工程类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
3.勘测、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
4.招标代理、工程审价、财务决算编制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年度入围单位。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方式,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交通战备等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受自然灾害引起的抢险、危桥抢修等应急抢险类的小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条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中心)人员进行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直接进行合同委托,并在局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小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运安科、法宣科、规建科负责人及区公路和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秀洲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招标办)设在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招投标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小型项目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其中勘察设计类、施工、采购类由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监理、检测类由秀洲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其他类由局招标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各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能单位、科室负责做好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备案等管理工作。同时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小型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备案。招标单位填写《秀洲区交通运输局小型项目招标备案表》,经备案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二)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投标信息在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一般不少于3天。
(四)组织开评标程序,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局小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进行合同委托。
(五)评标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以下成员中选取(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人员不进入评标小组):
1.区交通运输局局系统、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区国资公司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入围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成员;
4.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成员。
(六)评标小组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排除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全部否决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七)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事项。投标保证金按未中标人和中标人分别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和签订中标合同后10日内退还。
第四章 招标管理及评标办法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统一招投标运作机制。
第八条 招投标信息统一发布管理制度。明确须统一发布的招投标信息的种类、内容、媒介、时间、费用等,确保信息发布工作规范、有序。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数量、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联系方式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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