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域,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水域; 2、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占用市所属跨县级行政区域河道水域; 4、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以下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四)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河道水域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10-01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01-01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第二款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申请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项目立项文件(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