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二)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三)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禁止取用地下承压水,喷水织机污水回用管通达区域禁止自行取水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取水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 |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同意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由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时须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