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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5-30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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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秀洲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帮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46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秀洲政发〔2016〕19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我区、持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区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和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户籍所在地(或父母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经残疾评定后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未满3周岁的疑似言语残疾儿童可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书)。

1.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和治疗,每月康复的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自付部分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结算,户籍儿童每年最高补贴36000元,持居住登记证明儿童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执行。

3.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7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7万元部分,一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3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6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7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4.儿童辅具适配。自行购买省市目录辅助器具按实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2件,最高补贴不超过2500元,适配儿童矫形器,每人每年不超过1对,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超过2500元的辅具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

第四条  7-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持证残疾儿童少年或持有效诊断证明的孤独症儿童少年。

1.基本康复训练。在省、市、区残联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按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省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人工耳蜗手术。对有适应指征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补贴。实际支出(含人工耳蜗、手术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低于3.5万元的,按实补贴;高于3.5万元部分,一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10%,持低保边缘援助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40%,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50%,每人每耳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此年龄段安装的人工耳蜗进行体外处理机升级的,按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升级时间不受年龄限制,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3.肢体矫治手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15号)执行。

4.辅助器具适配。购买大额类辅具,按照《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购买其他辅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  成人康复服务。对象: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8周岁及以上持证残疾人。

1.基本康复训练。对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成效的肢体残疾人或对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发病1年内的脑卒中、颅脑外伤、脊髓损伤而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自杀、自残、交通意外、交通肇事等情形除外),凭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秀洲区范围内的医疗单位或区残联认可的康复机构康复满一个月(连续康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经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和政府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经本人申请区残联审核同意后给予按实补贴,每月补贴限额2000元,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持证残疾人可最多享受三年。

2.辅助器具货币补贴。自行购买省市目录的辅助器具,价格在0-8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最多一次,超过800元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嘉委发〔2020〕20号)、市残联《关于实施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的通知》(嘉残联〔2015〕24号)执行。肢体残疾人进行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装配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辅助器具实物补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执行,其余残疾人每年可在指定服务点免费配置《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个人移动辅具类别除外),不可同时享受货币补贴。

第六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成功创建省级无障碍社区的,一次性补贴创建经费6万元。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改造,优先安排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援助证的家庭,改造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应邀请区残联参加验收,并听取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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