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已取得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 2018-12-06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2017-06-01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 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 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十一、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