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要求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户型、工艺等类别对交付样板房的数量及位置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保留时间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
三、关于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