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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30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较大事件

2.4  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及机制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5  工作机制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评估

4.4  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抚恤

  6.3 责任

  6.4 征用补偿

6.5 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技术保障

  7.3 物资经费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法律保障

7.6 督导考核

8.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秀洲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秀洲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秀洲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秀洲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依法管理,科学防治。按照公共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推进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精密智控。

.4.5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防控措施科学有序。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2)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全省公共卫生安全。

(6)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

(2)霍乱在1个设区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且有扩散趋势。

(3)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省、市、区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9例及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 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7)省、市、区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 省、市、区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及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发生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

2)向上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上级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上级应急组体系、长三角区域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3.2日常管理机构

3.2.1工作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应急指挥部要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或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3.2.2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府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和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服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3.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事发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4.4 120急救站

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承担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做好急救车辆的调度,负责病人的转运。

3.4.5社会心理服务机构

负责掌握评估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3.5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5.1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事件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5.2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 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5.3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区疾控中心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5.4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3.5.5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

2)按照资源整合、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5.6“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 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5.7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网底。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和其他有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报告

.2.1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2.2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调查核实。

.2.3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2.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评估

4.3.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对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预警

4.4.1区卫生健康局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 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

4.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 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 同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国务院报备后发布实施。 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国务院要求我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则我区直接启动。

5.1.2 符合重大、较大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向省、市政府报备后发布实施。

5.1.3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启动应级响应,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区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事件发生地为本行政区域的视情可提高本地区应急响应级别,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控制事件影响。

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以及各工作组的指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

5.2 应急分级响应

5.2.1 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排摸核查组、交通管控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论组、综合执法组、医疗救治和隔离观察组、社会稳控组、纪律督查和人员调配组等,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组建排摸管控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组、综合组、督导检查组、交通管控组、综合执法组、社会稳控组等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成立秀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区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下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相关工作组,实行专班运作、分工分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工作。

5.2.4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地方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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