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简称“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四条 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标准,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负责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事项;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第二章 警旗的式样和规格
第五条 警旗旗面为长方形,警徽置于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区域为国旗红,下部三分之一区域为警察蓝。
第六条 警旗旗面通用规格分为下列四种:
(一)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二)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三)长144厘米、宽96厘米;
(四)长96厘米、宽64厘米。
执行警务司礼任务时,使用前款第二项规格的警旗。其他警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从前款各项规格中酌情选用。
第七条 警旗附属物包括旗杆、旗杆套、系带、球冠、矛头、旗锥、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杆为银白色或者红黄两色相间的旋纹,旗杆套和系带为白色,球冠、矛头、旗锥和底座为银白色,旗穗为金黄色。根据不同使用场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选择使用警旗附属物。
第三章 警旗的授予和请领
第八条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授旗仪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读授旗决定;
(四)授予警旗;
(五)授旗人讲话;
(六)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授旗仪式结束。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警旗的授予范围和请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自行规定。
第四章 警旗的使用
第十条 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务活动中使用:
(一)符合警旗授予条件的单位组建成立仪式;
(二)人民警察宣誓活动,入警、授衔、授奖、退休等职业荣誉仪式;
(三)警察节、阅警、重要典礼、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
(四)维稳处突、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等重大警务活动;
(五)演练演习、实战比武、警体赛事、文化宣传、警营开放等重要活动;
(六)警用船舶执行水上巡逻、治安等任务;
(七)国际会议、交流培训、执法合作等国际警务合作活动;
(八)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