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大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力度,全面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人行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摊点和流动摊点。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并保持场地清洁。
二、严禁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墙体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市容环境的物品。
三、严禁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墙面搭挂或跨越街道架设各类管线设施,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一律予以清除。
四、严禁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灯箱、门面广告、墙体广告和条幅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电杆、行道树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标语、宣传品。对擅自设置和不符合审批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各类广告一律予以清除或限期整改。
五、严禁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施工、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中污染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设立围护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和护围设施外堆放物料、渣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工程停工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拆除围护设施并恢复原貌。
六、严禁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街道、人行道、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随意停放各类车辆;出租车、人力三轮车不得随意停车候客。
七、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禁损毁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毁和占用城市绿地、绿化和设施,不得在绿化设施和人行道(行道树)上乱挂、乱晒物品。
八、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洗车场(站、点),对不符合设置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洗车场(站、点)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
九、严禁城区无证养犬,城区养犬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并经动物疾病免疫,街头狂犬、流浪犬、无证犬一律予以捕杀。
十、严禁乱扫、乱倒、乱丢垃圾污物和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废弃物。任何单位、商店、摊点和个人必须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垃圾必须袋装投放到指定地点。
十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而不自行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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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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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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