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九日
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新昌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新昌”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批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部门、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市长电话转办件的承办工作,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政府系统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专项性决定、命令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分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主任审签后,报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以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要严肃会议纪律,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接到县政府的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县的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省、市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必要时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尽量减少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庆典、颁奖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提高执行力,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领导权威和决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不折不扣的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及时高效的完成。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