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实施旧村改造推行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实施旧村改造推行公寓式住宅建设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的建设步伐,在加快入园企业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凡涉及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土地全部征用(80%以上)的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预留地由工业用地、综合开发用地、村民建房用地三部分组成。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建设用地,由园区另行统一安排。
第四条 工业用地和综合开发用地分别按被征用村征用土地面积的2.5%计算。此征用土地面积按征用田的全部面积、征用山塘水库的全部面积、征用旱地面积的60%三项合计计算确定。村民建房用地按3亩/100人确定,同时相应扣除参加公寓式安置部分村民的建房用地。涉及基础设施工程须拆迁民房的用地按实际补加。
土地未全部征用(80%以下)的村需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在村落实好地块和项目的基础上,安排该村征用土地面积5%的土地指标,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其中,2.5%为工业用地,2.5%为综合开发用地,属经营性质的土地要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招拍挂程序进行。
第五条 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民建房用地,应按照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 村级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村级项目建设实施时,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一书二证”、环评、土地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应公开招投标落实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履行方案会审、施工图审查、质监、验收、审计等管理程序。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按村庄规划组织实施,要统一层高、色彩、风格及建设管理;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要按规定办理“一书一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原计划参加新城新村建设的村的村民,由村民自主选择。选择公寓式住宅的户,其用地在公寓式住宅小区内,按《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实施旧村改造推行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分期执行;选择一户一宅的户,按农民建房条件办理合法手续后建房。
第十条 预留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由所在村组织实施,预留地红线外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市政配套由园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补充意见由梅渚新城(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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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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