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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卫生局关于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充分发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作用,切实提高镇乡(街道)卫生院履行公共卫生各项职责任务的能力,实现“疾病防控立足社区、妇幼保健深入社区、卫生监督进驻社区、应急行动依靠社区、县级医院牵手社区、责任医生扎根社区”,促进卫生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农村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办[2008]1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原则
    1
、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由县卫生局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等5家单位中聘任。

2、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按职责分工分线联系指导镇乡(街道)卫生院,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基本医疗等各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

3、选聘方法:各有关单位根据指导员职责,推荐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热爱农村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作为初步人选(县人民医院10,县中医院5名,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各15名,妇幼保健所5名),于415前报县卫生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县卫生局根据推荐单位、镇乡(街道)卫生院意见及指导员的个人意向,研究并确定聘任方案。
      
二、明确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职责
    
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要紧紧围绕三大类12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自身业务特长,指导镇乡(街道)卫生院开展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社区管理、卫生监督及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工作。 在开展指导工作过程中,各指导员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既发挥自身的优势,又要充分调动社区责任医生工作积极性。
     
三、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1
、定期指导制度。每名指导员实地到联系单位指导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的指导员每月不少于1次)。

2、工作汇报制度。每位指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定期向派出单位进行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难题。   

3、强化督查制度。派出单位要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县卫生局将落实人员负责对农村公共卫生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指导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00八年四月八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潘部长、丁副县长。

新昌县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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