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建设投融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公司的主体包括: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风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园区的政府性投资公司及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主体按照市场运作、自求平衡、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运作。县政府视投资项目情况,给予工作协助或资金补助。
第四条 建立政府性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性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召集,县府办、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审计、规划、旅游、水务、园区等职能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联席会议统筹论证投融资方案、督促落实重大投融资计划。
第五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融资业务。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县本级政府性建设项目,区分债务性融资、股权性融资等制订具体融资方案。
债务性融资主要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及信托基金以及采用BT和BOT方式等项目融资。债务性融资方案应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总规模、实施步骤、资金使用方向、债务期限、利率、担保意向金融机构、还贷来源、本息偿付方式等。
股权性融资主要指股权转让、股份合作等项目融资。股权性融资方案应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总规模、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步骤、资金使用方向、还款来源等。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将下一年度的具体融资方案连同年度融资申请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年度融资申请报告及相关的融资方案进行初审并报联席会议审议。根据联席会议审议结果,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下达政府性投资公司年度融资方案。
因县本级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追加、调整等因素造成在年度融资方案之外需进行专项融资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在债务性融资中需要提供有关方抵押和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
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得为政府确定的政府性投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政府性建设投融资等原因确需提供担保的,需经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并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融资业务开展进度,分别说明债务性、股权性融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联席会议对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统筹协调。对股权性融资业务进行分析、论证,推进融资业务的正常进行。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在债务性融资业务发生并正式生效后建立专门档案,同时将上月发生的债务性融资合同、股权性融资业务方案等材料及执行结果于次月7日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履行财政监管职责,依法对其政府性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债务平衡、资金控制、成本核算等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当实现保值增值。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自营项目的投融资业务。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与自营项目投融资业务,合理分配费用,严禁套用资金、挤占成本。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未按规定融资、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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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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