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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六月十五日           

 

新昌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统计、保管、利用等工作,充分发挥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简称工程档案。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的工程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工程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工程档案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议事日程和财务预算。

实行工程建设与档案管理四同步: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设计与工程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库房及装具同步落实;建设项目的管理、施工、监理与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监督指导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检查与工程档案的执法检查同步开展;建设项目的重要变更、竣工验收、运行与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专项验收、双套制归档、档案移交同步完成。

第六条 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现代化管理等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档案局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分级、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对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县档案局是全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程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全面实施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组织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理论与学术研讨等活动,对从事工程档案工作的人员进行档案工作岗位资格培训。

(三)对县级重点工程档案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在本县境内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工程)会同城建档案机构进行专项验收。

第九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办)、县经贸局是全县建设项目(工程)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批建设项目、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工程时,将工程档案列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档案局通报。

(二)组织全县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预先掌握工程档案是否完整、齐全、规范等情况,协同县档案局和城建档案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条 县建设局是全县工程建设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布置工程档案工作,责成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工程档案工作。

(二)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会同县档案局对重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三)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属于县城建档案室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接收任务。

(四)城建档案室依法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交通局、县水电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有关建设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机关档案的同时,对所属建设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将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列入单位工作的考核内容,协同县档案局和城建档案机构对所属单位的重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档案收集、鉴定、整理、统计、保管和利用的主要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工程档案工作列入建设计划和程序,确保工程建设与工程档案管理四同步,实现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规范和安全。

(三)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的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档案管理资格。

(四)将工程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好全部工程档案,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把编制档案的套数、质量要求、移交范围、时间等列入合同,并有相应的约束保障条款。凡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本单位存档一套,移交给县城建档案室一套(原件)。

(六)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向县档案局和城建档案机构申报档案专项验收,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收集须齐全、完整、成套,并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收集应为原件,如部分工程资料只能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重新加盖公章、竣工图章及经办者签名。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收集的书写材料应是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的耐久性材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易褪色或易模糊的字迹材料。工程档案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音质清爽、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工程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监理文件材料、施工文件材料(含工艺设备、生技准备、涉外文件材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项目审批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及其审批、核准备案等材料、前期工作通知书、计划任务书、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环境预测、调查资料及评估材料等。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材料,包括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书、用地申请报告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方案、补偿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划拨建设用地文件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材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书、规划设计条件申报文件及通知书、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施工图及其说明、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材料的鉴定及审批意见等。

(四)招投标文件材料,包括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材料、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材料、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材料、监理委托合同、设备安装招投标文件材料、设备安装合同等。

(五)开工审批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及年度计划项目表、规划审批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人防、环保、消防、气象、交通、水电、园林、市政、白蚁防治、卫生等审批文件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六)财务文件材料,包括投资估算材料、工程设计概算材料、施工图预算材料、施工预算等。

(七)建设、施工、安装、监理等文件材料,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安装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等。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监理文件材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二)监理月报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文件材料。

(三)监理会议纪要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文件材料。

(四)进度控制文件材料,包括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等。

(五)质量控制文件材料,包括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六)造价控制文件材料,包括预付款报审与支付、月付款报审与支付、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七)分包资质文件材料,包括分包单位资质、供货单位资质、试验单位资质文件材料等。

(八)监理通知文件材料,包括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等。

(九)合同及其事项管理性文件材料,包括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合同、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合同变更等。

(十)监理工作总结材料,包括监理专题总结、月报总结、工程竣工总结、质量评价意见报告等。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方面施工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文件材料: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记等。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材料,包括控制网设置、工程定位测量、基槽开挖线测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

3.地基处理记录材料,包括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桩基施工记录、试桩记录等。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材料,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等。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及复试试验报告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出厂证明文件、焊条、沥青等复试试验报告、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工程物质选择送审表、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表、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表等。

6.施工试验记录材料,包括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击实试验报告、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砂浆(试块)及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楼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等。

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高程控制等。

8.施工记录材料,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冬施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冬施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现场试工预应力记录、工程竣工测量、新型建筑材料、施工新技术等。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材料。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材料,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幕墙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文件材料:

1.一般施工记录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等。

2.图纸变更记录材料,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

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材料,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等。

4.预检记录材料。

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

6.施工试验记录材料,包括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等。

7.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材料。

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材料,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三)室外工程文件材料:

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材料。

2.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材料。

(四)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1.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等文件材料。

2.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查记录文件材料。

3.设备、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材料。

4.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等材料。

5.设备图纸、说明书。

6.设备测绘、验收记录材料。

7.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

(五)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1.技术准备计划材料。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材料。

3.开停车方案。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材料。

5.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6.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7.运行记录材料。

(六)涉外文件材料:

1.询价、报价、投标文件材料。

2.合同、合同附件文件材料。

3.谈判协议、议定书。

4.谈判记录材料。

5.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6.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文件材料。

7.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材料。

8.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9.技术问题来往函电记录材料。

10.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文件材料。

11.国外设备储存、运输材料。

1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文件材料。

13.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等材料。

14.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施工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等。

(二)施工现场准备文件材料,包括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核记录、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洽商记录材料。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文件材料,包括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及试验汇总表;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及试验汇总表;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施工技术资料及试验汇总表;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出厂合格证书、安装使用说明及汇总表;设备开箱报告等。

(五)施工试验记录材料,包括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即回填土、路床压实度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等);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即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等);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即砂浆配合比通知单、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等);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钢管、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桩基础试(检)验报告;工程物质选择送审记录;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等。

(六)施工记录材料,包括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即地基钎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等);桩基施工记录(即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打桩记录、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等);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即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预应力张拉记录(即预应力张拉记录表、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孔位示意图等);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混凝土浇灌记录;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施工测温记录;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等。

(七)预检记录材料,包括模板预检记录、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管道安装检查记录、补偿器冷拉及安装情况记录、支(吊)架位置、各部位连接方式等检查记录、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吹(冲)洗记录、保温、防腐、油漆等施工检查记录等。

(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材料。

(九)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包括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等。

(十)功能性试验记录材料,包括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记录、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记录、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运行记录、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电讯、宽带网等试运行记录等。

(十一)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文件材料,包括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十二)竣工测量材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的收集范围:

(一)建筑安装工程方面竣工图:

1.综合竣工图,包括综合图的总平面布置图(即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竖向布置图、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电气(即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设计总说明书等;室外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电视、建筑小品、消防、照明、水景、道路、绿化等专业图。

2.专业竣工图,包括建筑竣工图、结构专业图、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图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竣工图:

1.道路工程竣工图。

2.桥梁工程竣工图。

3.广场工程竣工图。

4.隧道(涵洞、涵管)工程竣工图。

5.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竣工图。

6.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图。

7.地下人防工程竣工图。

8.水利防灾工程竣工图。

9.排水工程竣工图。

10.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11.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竣工图。

12.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竣工图。

13.厂、场、站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工程竣工总结材料,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二)竣工验收记录文件材料,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方面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各专项验收认可的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的文件材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三)财务文件材料,包括决算文件材料、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清册及财产汇总表和财产明细表等。

(四)声像、缩微、电子文件材料,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缩微品、光盘、磁盘等。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保存工程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对重点工程档案及特种载体形态的工程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受损的工程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一)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均应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借阅时要办理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杜绝泄密、被盗、散失等现象。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性、基础性及管理性文件材料,特别是征用土地、各类合同、协议、执照、商检、索赔等法律性依据应复印备份,以备在工程管理中使用,原件留存归档。

(三)设备开箱时应有档案部门或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及时负责清点登记随机文件材料,并必须确保一套正本在建设项目单位存档。

(四)凡属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做好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图纸、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设备有关的文件材料,均应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五)凡是涉外文件材料的外文部分,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案卷题名和卷内章节目录进行翻译,加入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签上译者姓名,原件与译文一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工程档案的案卷整理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其中照片档案的整理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的规定执行,磁性载体档案的整理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档案的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销毁工程档案,必须进行认真鉴定,并按规定经过审批、登记造册后方可进行。凡属保密的工程档案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对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接收、移交、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规定向县档案局报送工程档案管理登记表、统计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工程档案的利用、编研和咨询工作,编制工程档案的各种检索工具,并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为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五章 档案验收

第三十条 县档案局在县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牵头组织县重点办、县城建档案机构和有关部门、镇乡(街道)机关档案机构及建设、生产(使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检查、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县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县档案局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有条件进行集中验收的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应与其他验收联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  县城建档案室参加接收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没有出具认定书的,不得予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档案初步验收与交工验收同时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预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做好工程档案的自查工作。

(二)验收组按程序对工程档案进行初步验收,重点审查工程档案归档情况,写出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档案的组织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并落实到相关部门,责成限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档案专项验收要求:

(一)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本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3.工程档案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库房等必要设施。

(二)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程序:1.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通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2.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档案管理总体情况,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有关档案管理情况;3.验收组成员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工程档案及库房设施;4.验收组对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逐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并作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

(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的具体内容:1.工程档案概况;2.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3.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5.工程档案的接收、管理及移交工作情况;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8.附表(包括项目名称、文件材料和竣工图数量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80分以下)、合格(80—90分,含80分)、优良(90分以上,含 90分)三个等级。按有关规定,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档案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县档案局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程档案的。

(二)工程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重点工程档案未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

(四)工程档案未按规定统计、登记并向县档案局上报的。

(五)工程档案未按规定向建设项目单位移交的,或者涉及城建方面的工程档案未按规定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的。

(六)将建设项目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绝交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档案接收范围的。

(八)明知所保存的工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工程档案损失的。

(九)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工程档案的。

(十)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工程档案的。

(十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工程档案的。

(十二)倒卖工程档案牟利或者将工程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十三)工程档案工作人员及对工程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档案损失的。

(十四)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十五)携运禁止出境的工程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本县以前有关工程档案的规定、意见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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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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