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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现制订《新昌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请各单位对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昌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外部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对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有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机构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逐级分解到担负执法任务的机构直至个人,制定相应措施加以约束所形成的一项长期稳定、积极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职权、授权和委托形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类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全面实施、分级组织、强化监督、社会评议、严格考核、集中验收、统一标准、量化打分、奖惩分明、一票否决的管理原则。实行自觉实施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履行法定职责与日常工作任务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与各种奖惩措施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对下级各执法部门、机构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审核备案、检查监督、组织评议、考核验收等全部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监察、财政、统计等部门和负责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验收的组织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政府法制办做好评议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第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形成规范的文本,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二)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目标;

(三)提出行政执法措施、执法要求;

(四)制定奖惩制度、实施赔偿办法;

(五)需要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按照法定职责重点建立以下保障制度:

(一)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三)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制度;

(四)行政处罚和收费收缴管理制度;

(五)接受社会各界和内部层级及个案监督管理制度;

(六)履行职责中的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备案审查、错案追究、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备案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经审核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建立单位应就执法依据、机构变动、人员调整等变化情况,对相关内容随时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个案监督,随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依法办事的职责、程序、期限、结果等内容,随时接受政府法制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对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实施有组织的社会、层级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的严密、直接、有效的行政监督考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实行评议制。评议工作每年度一次并在考核验收前期进行,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统一开展。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种评议活动结果不作为此项评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内容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参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的范围一般应包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和政府主管领导等。评议时一般可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按上述评议结果名次依次排列,属县政府评议范围的单位前30名的在县内刊物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听取社会各界评议意见,排列前20名的单位取得评优资格参与考核。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逐项设定评议考核的内容,按百分制分解确定的各项分值进行评议考核,视完成情况打分(详见附件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重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8分)

2.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分)

3.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4.有法制机构或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3分)

第1项中未进行目标管理、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2、3、4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20分)

5.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6.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委托手续。(2分)

7.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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