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新昌县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新昌县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水平,防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新昌县产品质量预警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打造“平安新昌”和构建“和谐新昌”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产品质量预警工作,切实做到监管前移,预防为主,及时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提高我县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产品质量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点产品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防止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出现被省以上点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新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县产品质量水平。
三、预警范围和等级
1.实施质量预警的区域,主要是在本县区域内。
2.质量预警等级,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为红色警告、黄色警示和通报警示。
四、预警等级的认定
(一)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指数在60以下,并且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虽然质量指数在60以上,但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红色警告。
(二)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虽然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黄色警示。
(三)对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要实施红色、黄色预警的,抽查产品应在10批次以上。
(四)实施质量预警,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不合格的性质属严重质量不合格的,应考虑实施红色警告。
2.预警产品近年来质量指数与批次合格率走势急剧下降的,应考虑实施红色警告;走势呈现持续下降的,应考虑实施黄色警示。
3.抽查的产品质量代表该区域该产品质量的实际水平,并且有可能形成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应考虑实施黄色警示。
4.出现的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应立即实施红色警告。
5.某一区域被红色或黄色预警的产品,其存在的质量问题具有共性的,应对其他地区发出通报警示。
6.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被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但不符合红色或黄色预警条件的,对该地区发出通报警示;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共性的,对有关地区发出通报警示。
(五)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并根据规定向有关当地政府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对需要实施通报警示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析认定后,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报警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当地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
五、警情处理
(一)红色、黄色预警产品的整治
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红色、黄色预警通报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汇报,并按省政府规定要求,由县政府组织成立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
2.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应包括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及其考核细则和质量整治计划,并逐级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整治工作时限,原则上在一年之内完成。
3.组织开展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4.提出整治要求。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同企业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5.开展检查。在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对辖区内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6.企业整改。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
7.督促整改。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8.帮促服务。预警产品质量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的组成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9.扶优扶强。坚持整治与扶持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对生产条件达标、产品质量过硬、市场销售看好的企业,要予以扶持,推动产业发展。
10.依法查处。对通过整治仍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且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关停并转。
(二)通报警示的处理
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通报警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
(三)红色、黄色预警的解除
1.坚持“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收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凡达到监督检查合格率≥80%,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达标率≥80%等条件的,验收合格。
2.对实施黄色警示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同意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及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及时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县委宣传部。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