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八日
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回购工作,根据《新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拆迁安置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因实施城镇规划或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三、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办及各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的顺利进行。
四、县府各部门、单位在制订和上报年度拆迁计划时,必须根据拆迁规模和安置情况,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县政府下达拆迁安置用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安置房建设依据安置房建设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公开拍卖、规范建设、定价回购”的原则。
六、县规划局应出具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拆迁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拆迁安置的需要,确定安置用房的套型及比例,编制设计方案,同时编制安置小区的配套设计方案,并纳入安置房建设的范围。
八、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编制安置地块使用权的拍卖文件,组织公开拍卖。
九、通过公开拍卖确定开发单位后,应签发建设用地拍卖成交通知书,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拆迁人与开发单位应根据拍卖文件的规定签订《安置房回购合同》。《安置房回购合同》必须明确购房的套数、面积、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开发单位必须负责安置房保质期内的维护和维修,并协助拆迁人做好拆迁安置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一、拍卖成交的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和建筑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十二、地价(即出让金)、契税由拍卖成交者自行缴纳。
十三、拆迁安置房按有关规定免缴房产契税。
十四、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凭拆迁人出具的《安置房回购交房联系单》向被拆迁人交付房屋。
十五、安置房交房及办证程序:
1、在结清拆迁房与安置房的差价后,由拆迁人出具《安置房回购交房联系单》;
2、被拆迁人凭《安置房回购交房联系单》向开发单位领取安置房钥匙,并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开发单位按照《安置房回购合同》的约定,与拆迁人结算回购房款,(开发单位与被拆迁人不发生房款关系,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结算拆迁房与安置房的差价);
4、被拆迁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十六、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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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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