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昌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取土(以下简称采砂)。
第三条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国土、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助管理,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外,均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规划和水质保护要求,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采砂作业区:
1、新昌江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段及长诏水库库区。
2、堤坝保护范围:黄泽江竹岸以下、澄潭江拟建镜岭水库坝址以下干流河段,堤坝保护范围为堤坝迎水坡脚(无堤河段按规划堤线)以外
3、砩坝保护范围:上游
4、机埠、自来水取水口保护范围:上游
5、渠道保护范围:渠道外侧
6、水文观测站保护范围:上游
7、桥梁保护范围:上游
8、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区域或其他不宜开采的区域。
禁止采砂作业区外按1∶4坡度采挖。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按采砂场发放,一场两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发放,在发证时应签订具体的采砂作业协议,采砂单位和个人应按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采砂作业。采砂单位和个人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到县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砂石资源坚持有偿使用原则,采矿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由县水利水电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采矿权设立涉及到村集体土地的,需由该土地所有村村民会议或村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凭采矿权出让合同分别向县水利水电局、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砂石资源和采砂方式确定,一般为1—2年,延期需经依法审批。
未经县水利水电局、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自行转让。
第九条 对砂石开采所必须的采砂设备和管理房、临时堆料场、砂石堆放场等附属设施的选址、安放及工程建设,在不影响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县水利水电局批准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河道采砂业主必须制定落实防汛预案。在汛期,采砂人员和设备必须服从县防汛指挥部的防汛指令。采砂作业时,必须接受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遇特殊情况,县水利水电局要求临时停止采砂作业的,采砂业主须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采砂后的废弃土石应及时清除或平整,采挖后的河床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底平、坡顺、无坑、无设障,确保行洪安全。采砂作业应采取设置沉淀池等有效措施,保证河道水质清洁。
第十二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弃置废料。确需临时堆置的,须经县水利水电局批准并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后,方可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清理完毕的,县水利水电局可以没收保证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采砂作业中需要用水的,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县水利水电局收取,其收取标准由县水利水电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县物价部门申报核定。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采矿权拍卖所得价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修、管理及必要装备的添置,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水利水电局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及水政监察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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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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