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昌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四条 县建设部门是本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建管部门负责工程现场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保、城管执法、卫生、安全监管、劳动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将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现场环境保护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标准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标语和宣传栏。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定型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安装、材料堆放、临时设施设置等,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中发现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接待来访人员,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制度。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建立生活卫生制度,抓好生活区环境卫生,并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必须经县建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使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排放标准。
在中考、高考特定时间,有关部门要规定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施工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人行道)任意占道施工。严格控制材料、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漏”现象,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固体废弃物。
工地出入口
第二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应用隔离、洒水等措施。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覆盖或硬化铺装设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凌空抛散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废弃物;
(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三)直接将泥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四)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五)锅炉、饮食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第三十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到县建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在危险源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警告标志牌,书面通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完毕后,经办理验收手续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封闭的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安全立网应当定期冲洗,保持清洁。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及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钢管式脚手架。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求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县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被依法处罚的,记入其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其从事的工程项目不得授予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先进单位或者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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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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