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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新昌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我县自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下简称“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无房及已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租赁公房(以下简称“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在职人员及离休、退休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前已被单位辞退、除名的职工不列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被单位辞退、除名的不列入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范围。

三、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再给予本人月工资总额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按照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办法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总额为个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2、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3、对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统一计算到1994年。前离休、退休人员的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止。

具体计算方法:

(1)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的工龄=1994年-参加工作年份+1。

(2)1994年底前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离退休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

四、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或购买过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2、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3、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或租赁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享受过货币安置,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

5、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的职工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范围。

五、配偶是农村户口,在年6月2日省纪委《关于严禁党政干部购置农村宅基地以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通知》(浙纪[2006]19号)下发之后,以配偶名义申请到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享受房改政策时,必须退出原宅基地,否则不得享受房改政策。

六、职工租住公房面积已达到《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其面积差可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

职工现租住不可出售的公房,其现住房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砖混非成套住房,按实际建筑面积的90%计算;

2、砖木(木)结构住房,按实际建筑面积的80%计算;

3、成套住房按实际面积计算。

七、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办法: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或住房公积金补贴额=

×住房补贴比例×享受面积(或面积差)

本县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200元/㎡;住房补贴比例为35%,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或住房公积金补贴额=    ×35%×享受面积(或面积差)

例:某职工在实物分房期间已享受房改房平方米,该职工为一般干部,其一次性住房补贴为:  ×35%×(70㎡-50㎡)=4200元。

2、工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

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或面积差)×1994年底前工龄之和。

经省房委会和省物价局(浙房改[2005]8号)文件批准,我县计算工龄住房补贴的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700元/㎡,计算办法为:

工龄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职工可享受面积(或面积差)×职工1994年底前工龄之和。

例:某职工为一般干部,于1985年参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其工龄住房补贴为700元/㎡×0.6%×70㎡×(1994-1985+1年)=2940元。

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八、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额,按夫妻双方各自职务、职称及工龄情况分别核定。

九、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于以后重新就业的,其住房补贴可按老职工政策处理,也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对服过刑的无房职工,于年12月31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但服刑前的工龄不予计算。1999年1月1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十一、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人员,在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此前死亡的,不再追补。

十二、职工离退休时,已领取的安置费用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应予扣除。

十三、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十四、对集资建房的认定,凡符合以下三条中任何一条的应为集资房:

1、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计委、计经委)批准的文件中已明确为集资建房的房屋;

2、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县房改办审核批准出售的集资建造的房屋;

3、凡在外单位参加或购买集资建房且房屋产权直接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视为参加集资建房。

十五、对现仍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宅,均应按照当年公有住宅出售成本价或当年建房成本价转为完全产权后,核发住房补贴。

十六、对在实物分房期间,单位直接以货币形式补贴给职工购建住房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原款缴回单位,或直接在核发的住房补贴中扣减;

2、补贴金额折算成面积后扣除,计算办法是:

扣除面积=

十七、对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

1、年1月17日以前无房及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2、年1月17日以后转业,并按部队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再行申领。如在部队确实未享受住房补贴或已享受住房补贴,但面积低于我县规定标准的,予以补差。同时应提供军队师(含副师)级单位房改办的证明。

十八、对不同婚姻状态人员按以下规定核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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